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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许可
设立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陕发改发〔2004〕746号)、符合《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
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 地区布局合理;
5、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 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7、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达到《关于印发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7]908号)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在陕中央管理企业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由企业直接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由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5个扩大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报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承办处室
高技术产业处及相关处室
联 系 人
侯 斐
联系电话
029-82794957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项目对象
办理期限
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结果查询
http://www.sn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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