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 |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国及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6〕260号) |
| 申报条件 |
1、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贷款协议或转贷协议已经签订;
4、项目进口设备已经确定。 |
| 申报材料 |
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其中附件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5、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
| 办理流程 |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级(指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15个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可直接通过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但申请文件应同时抄报所在地市(指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
| 承办处室 |
外资处 |
| 联
系 人 |
刘 江 |
| 联系电话 |
029-87291689 |
| 服务对象 |
各市(包括15个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项目单位。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结果查询 |
http://www.sndrc.gov.cn |